一审遗漏争议焦点
一审遗漏争议焦点,有纷争的地方就会有焦点,法院也是一样,在法庭上两方由一件事情争执不下,各有各的理由,各有各的争议,法官就要做出裁判,那么一审遗漏争议焦点怎么处理?
一审遗漏争议焦点1
再审,又是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一、再审的对象
(1)已经生效的判决。例外:特别程序、非诉程序不适应再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3)符合法定情形的调解书,调解书确有错误、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二、再审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自查自纠,如果发生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程序。
(1)本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方式主要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启动程序
1、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2)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
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3)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该申请,作出提起或者不提出检车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再审程序,是为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而存在的,并且符合权力制约与监督、权利救济等现代司法理念。
通过再审,对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诉讼补救措施,从而有效得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遗漏争议焦点2
对于一审遗漏争议焦点,再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对于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在再审中新增、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一、遗漏诉讼请求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遗漏当事人
(一)201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那么就涉及到二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并不影响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继续审理。
但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二审法院如果调解不成,作出的判决有可能直接损害该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后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等途径,便会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因此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一并解决原告、第三人的请求。
最后,大家要注意的是:1、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涉及到共同诉讼问题,比较难判断。但其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些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是必须要追加的。
如连带保证引起的诉讼,如果债权人起诉了债务人和保证人,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保证人,一审法院没有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二审法院发现这个问题,并不能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以上所说“遗漏”,都是因为法院的原因而发生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处理,或者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法院没有追加。
3、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一审遗漏争议焦点3
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如何处理。
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三、申请再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委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经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应同时提供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
5、在原审诉讼中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6、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一审二审中出现遗漏当时人的诉讼时,法院作出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民事诉讼遗漏当事人的案例中被遗漏的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总是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在立案的阶段,立案庭会指导原告和诉讼代理人将被遗漏的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之后才会允许立案。不同的阶段都应当对必须参与的诉讼当事人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