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有争议的案件

时间:2024-07-15 16:41:40
对判决有争议的案件

对判决有争议的案件

对判决有争议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主要看掌握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在审判的过程中对判决有争议的,一般都是需要时间久一点,查清楚案件。那么对判决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判?

  对判决有争议的案件1

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子?

昨天,李某红的亲属提供了一些类似案例,这些案例的结果是法院认定为意外事件,加害人最终都被宣告无罪。

(20XX年10月29日《浙江工人日报)》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今年5月17日早上7时10分左右,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樊江村黄某保家门口,因黄某保之妻吕某秀不慎将漱口水吐到邻居陈某爱身上,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陈某爱的媳妇李某红(19XX年出生)见状,前去帮忙,与黄某保(1942年11月12日出生)扭拉在一起,双方发生扭打。

李某红被黄某保拉倒在地,黄骑在李的身上,李竭力挣脱。其间,李某红趁黄某保骑在身上松动之机,用脚踹了黄某保腹部位置,黄后退几步便倒地不醒。

李某红的丈夫陈某夫闻讯后赶到现场,在黄某保左侧肩膀的地方踢了一脚。

尔后,双方被同村村民劝开。

黄某保被家人用120急救车送至绍兴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黄某保于当天上午8时左右死亡。

死者生前患有严重心脏病

事发后,公安机关经黄某保家属的请求对被害人黄某保尸体进行解剖并作法医鉴定,结论为黄某保生前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多脏器淤血提示黄生前存在严重左心功能不全,在心脏负荷加重等情况下,可发生心力衰竭、死亡。其与他人发生争执、扭打可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在死者家属料理后事期间,李某红家属支付了2万元的费用。

一审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三年六个月

事发当晚,李某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需提请逮捕而证据不足,6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8月26日,越城区检察院向越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诉讼过程中,死者的老婆和两个女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9月21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在邻里纠纷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红系初犯,能自愿认罪,且本案由民间矛盾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红的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鉴于被告人李某红未能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宜对被告人李某红适用缓刑。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红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医药费合计150175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尚应支付130175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伤害行为致特异体质者死亡,究竟如何定性

李某红不服,近日已依法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坚称本案被害人黄某保之死纯属意外事件,她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诉请撤销原审刑事判决部分,宣告她无罪;民事赔偿部分改判由她承担50%的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黄某保属特异体质之人(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该种人因身体内已潜伏有疾病根源而与健康人体质有异,这种根源一旦受到外来打击或刺激即导致疾病发作。

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此案的处理,大家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保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李某红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占大多数。他们分析认为,李某红对可能造成黄某保身体伤害的结果应该有所预见,但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对于伤害的后果李某红是“应当预见”,但要说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其“应当预见”就是勉为其难。

“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67岁的黄某保与26岁的李某红扭拉在一起,双方发生扭打,黄某保将李某红推倒在地,又骑在李的身上,李竭力挣脱。实际上,黄某保过度的情绪激动加上剧烈的运动,使其自身所患严重的心脏病急性发作,是导致猝死的诱因。”一位律师分析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红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其课以3年以上的刑罚,量刑偏重。本案情节较轻,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有律师表示,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加害人李某红的量刑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以解决量刑均衡问题,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李某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较少。

  对判决有争议的案件2

刑事案件有争议如何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如果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和程序解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对判决有争议的案件3

一、刑事案件有争议怎么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如果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和程序解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二、刑事案件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会怎样处理

刑事案件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改判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种情形: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原判决量刑不当;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对事实予以查清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属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三、发现刑事案件错判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规定,执行机关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提出具体意见,并附有关材料,转送原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认为事实出入比较重大或者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转送原起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罪犯的申诉材料已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可按其要求转递。如无明确要求,则由执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转递。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意见和材料或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如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如认为原裁判正确,应及时答复执行机关或申诉人。

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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